評分:0, 年:0, 月:0, 週:0, 日:0, [+1 / -1] 最後更新:2019-08-02 02:56:50
【獨家】國道內側車道開90公里挨罰三千 龜速車駕駛怒批搶錢
苗栗縣張先生日前收到一張國道違規紅單,違規事實為「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小型車未依最高速度行駛,非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行速90公里」,遭紅斑馬擊落挨罰3千元,讓他感到氣憤,直呼:「根本就是搶錢!」他說,罰則用意是要交通順暢,避免有烏龜車佔道,但單憑這張照片,很難信服有違規行為。警方則認定張先生當時未以最高速限100公里行駛內側車道,違規行為屬實。
用路人張廷瑞向《蘋果新聞網》投訴,6月28日上午10時36分,他開車行駛國4東向7.5公里位於台中神岡段,遭到測速,該路段限速100公里,即便是內線車道,他都已經開到90公里了,也在測速儀器誤差10公里內,還被警察嫌慢,吞下了一張3000元的龜速紅單,「豈有此理!難道一定要控制到剛剛好的100公里的最高速限嗎?」
「我是人又不是機器!」張廷瑞不滿表示,從拍攝角度來看,警員應該是從路肩拍下,單憑這張照片,完全無法呈現當時車流現況,警察怎能就認定這項違規事實。
張廷瑞說,自己當時可能是見到避車道有警車,自己習慣性踩煞車,也可能是減速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才會降速到90公里,但這張逕行舉發照片,很侷限地只呈現出他的車,前後左右沒其他車輛,根本無法認定當時車流情況,怎能認定他就是違規,除非警方有錄影存證,否則這罰款實在讓人繳得心不甘情不願。
對此,國道3隊交通組長張弘杰表示,高、快速公路車道使用,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國道4號公路限速100公里/小時,而張先生當時未以最高速限100公里行駛內側車道,違規行為屬實,值勤警員依法舉發。
根據高速公路車道的使用規定,是依據不同車種(大、小型車)、不同車速(快、慢速)的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而訂定,目的是為了增加車流的穩定及行車安全。張弘杰呼籲駕駛人應有「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觀念。
他說,違規人對違規事實不服,可至監理機關或交通事件裁決處辦理交通違規陳述,尋求救濟。
國道警方指出,國道內側車道定義為超車專用道,只能作為超車使用,規定須以最高限速行駛,該項罰則可處3000到6000元罰款。
至於舉發用路人交通違規,需寄發多少張照片?國道警方表示,實務上各大隊作業有些不同,並無明確規範寄送罰單時需附帶幾張照片或影片給違規者,只要能佐證用路人違規事證即可。
國道警方強調,如果駕駛人看到警員在避車道使用雷射槍測速,除了是在取締超速,也在揪出龜速車,駕駛人不要遠遠看到警車就心虛放慢車速,成了烏龜車,且若因龜速造成後方塞車,實務上開罰是5000元起跳,比超速違規處罰更重。
苗栗監理站長蘇淑賢則表示,國道警方舉發該項罰則時,應該是有其他佐證,不會只單憑一張照片,去認定是否超車或長時間未依最高速限行駛佔用車道,且一般取締超速會有10公里寬容值,龜速則沒有,違規民眾若不服可向監理單位提出申訴,他們會要求開單單位提出相關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