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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歲
女童赴約後,坐上呂男開的車到某軍營外的偏僻處,就在車內與呂男「車震」嘿咻,完事後回到家因夜歸加上舉止有異,女童母親起疑追問,檢查女兒手機發現與呂男的對話紀錄,女童才說出實情,女童母親憤而報警提告。
呂男到案全部認罪,請求賠償和解,女童證稱沒遭呂男施暴,彼此是合意性交。法官審理依DNA比對結果與行車軌跡圖等證據,認定呂男確實和本案9歲女童發生性關係,影響女童身心健全發展。
不過呂男積極彌補過錯的舉動,讓女童母親答應和解、同意不追究,呂男也盡力完成賠償,法官認定呂男確有悔意,且無前科,若判處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最低法定刑3年徒刑,仍嫌稍重,而有情輕法重、情堪憫恕之處,因此酌減輕判1年8月徒刑、緩刑5年,但須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還須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