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確定逃死!殺害女童「小燈泡」 凶手今判無期徒刑定讞 [49篇回應] 評分:0, 年:0, 月:0, 週:0, 日:0, [+1 / -1] 最後更新:2020-04-15 02:50:24
男子王景玉近4年前殺害3歲女童「小燈泡」,一、二審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
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年1月再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
終身,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本案檢察官、王景玉均提上訴,檢方認為,一審以兩公約為由,認為罹患精神疾病者不得
判死,但更一審未適用兩公約,而以刑法第57條審酌一切情狀,判處無期徒刑,為何一審
、更一審刑期一樣。
王景玉辯護律師上訴指出,兩公約規定精神疾病患者不得判死,且更一審鑑定人劉英傑鑑
定王景玉有無精神喪失,是否符合刑法第19條,鑑定內容事項超出範圍,不能作為證據。
最高法院認為,檢方、被告上訴均為爭執事實,不符合上訴第三審法律要件,因此程式駁
回。
2016年3月28月,王景玉持菜刀剁砍隨母親出門的「小燈泡」頭顱,他聽到女童母親呼救
,仍未停手。王在犯案後表示自己是四川人,而小女孩「感覺也是四川人」,他只要殺了
她,出獄後自然會有四川女人投懷送抱、替他生小孩,因此得殺了她。高院更一審開庭時
,王改口自己是溥儀,而「小燈泡」是閻羅王,他殺小女孩是因為「閻羅王要去投胎」。
高院更一審言詞辯論終結當天,小燈泡母親、立委王婉諭認為「一命抵一命是對小燈泡生
命的羞辱」,女兒的命不會和凶手性命等價,為了不讓其他孩子遭受同樣惡運,認為現有
機制無法確切防免再犯、澈底教化,首度開口、泛淚請求判王死刑。
更一審認為,王景玉因家庭環境而長期自卑、與外界孤立,父母對兒子古怪的行為也沒病
識感,甚至還排斥兒子吃藥、就醫,社福機關無從追蹤,以致他妄想。合議庭指王行為固
然可惡,隨機殺人讓人心惶惶,但起因還是因王幻聽、妄想,榮總、台大醫師認為若能以
藥物治療、專業心理輔導,佐以監禁期間矯治,還是有改善病情可能,量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