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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崩潰!一天一罰 他違停連接12張罰單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92590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劉某自小客車今年5月違停在市大里區永隆七街與101巷口紅實線處,5日至28日被民眾檢舉12次違停,總計被處罰7200元,劉某坦承違停,但不服怎可幾乎一天一張罰單,如違法也應通知讓他挪車,對他很不公平。法官從罰單中去找瑕疵,憲法604號解釋交通違規2小時就可連續處罰,且檢舉必須在7日內完成,這12張民眾檢舉照片都6日內就確認,且在1個月後陸續寄給劉某裁決通知,程序沒瑕疵,判決劉某還是要繳。
台中地院行政法庭判決書指出,劉某自小客車在今年5月5日、5月6日、5月7日、5月8日、5月9日、5月10日、5月14日、5月15日、5月17日、5月20日、5月25日、5月28日,停放於中市大里區永隆七街與101巷口(即永隆路廣停六停車場旁)紅實線處,違規停車,被民眾拍照檢舉,台中裁決所6月間陸續開出罰單,6張300元,6張900罰款,合計7200元。
劉某不服他說他並不知有被檢舉,才未即時移走車輛,導致一罪數罰,民眾檢舉他沒意見,但警察是人民保姆,也要來跟他說一下,讓他移車,而不是幾乎一天一張開罰,他荷包大失血很冤枉。
法官參酌司法院釋字第604號解釋,容許以每間隔2小時連續舉發方式,因多次違規停車行為而為多次舉發處罰,未逾越必要程度,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所以即使一天一張也沒有問題。且從舉發照片來看,其實有幾天劉某是開走再回來違停。
另法官發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檢舉違規行為,如已過7天也不舉發,法官每張罰單的行為日、告發日都拿來比對,發現民眾拍照都是第6天就寄到機關檢舉,機關確認資料無誤後,也在6月3日至6月21日陸續寄出裁決通知單給當事人,找不到任何程序上瑕疵,劉某還是要乖乖去繳。
法官認為,警方沒有義務先去告知當事人,民眾知道自己違規,就應隨時警惕糾正回來,而不是等警察告知、或被告發才要動,自己要為違規行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