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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page=0&kw=KOMICA&judtype=SIMJUDBOOK&sys=M&q=bb80c31359c68afe441c291f8742b1fb
使用電腦於網路論壇「KOMICA」綜合版中,發文
散佈謠言,內容:「唐吉訶德拍試吃萊豬與核食,這樣有無
搞頭?」、「據軍情五局情報,民進黨3 月要開放核食與大
麻合法化了?據說立法院已準備甲級動員要強行通過?」、
「網軍之前說萊豬是出口到中國了,來台灣只是洗個產地而
已?」,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
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行為等語。
衡以被移送人固未經查證下即散佈上開
文字,惟觀諸上開文字內容,其句尾均以「?」作結,乃係
表達其疑問,且有欲與他人討論之意,核屬言論自由之範疇
,尚難認上開內容引發之輿論足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
有影響公共安寧之可能,是依上開說明,被移送人所為即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
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非
行,自應為不罰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