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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灣族為這事獵殺山羌 判無罪
2017/05/23 11:52 1172
屏東縣三地鄉李姓、邱姓2排灣族原住民,去年元旦凌晨持自製獵槍在六龜山區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與台灣野山羊共3隻,被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2人堅稱為籌備村落「馬嘎績發沙」慶典而狩獵,並非濫捕,橋頭地院審理後認定2人打獵的確基於部落祭儀所需,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除罪化規定,判2人無罪,可再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43歲的李男與36歲的邱男均為排灣族山地原住民,明知山羌(學名:Muntiacus Reevesi )、臺灣野山羊(學名:Capricornis Swinhoei)都屬農委會公告的保育類野生動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獵捕、宰殺,竟未經許可,於2015年12月31日深夜至2016年1 月1日凌晨4時許,攜帶李男自製的獵槍及 子彈,到高市六龜山區獵捕2隻山羌及1隻臺灣野山羊,但下山時遭警方攔檢查獲。
法院審理時李、邱2人辯稱,他們是為居住村落將於1月1日當天舉辦慶典才去獵殺動物,且深夜山上無燈光照明,2人見到動物眼睛即開槍射殺,無法分辨所獵殺的動物是否為保育類野生動物,並非故意等。
法院另傳喚兩人居住的屏東縣三地門口社村排灣族耆老到庭,他證稱,口社村每年國曆1月1 日都會舉辦「馬嘎績發沙」(音譯,其中「發沙」係排灣族的VASA即芋頭)慶典,該慶典自其阿公時代就已流傳下來,且該慶典係因該時芋頭、米和小米三項作物均已收穫,需向頭目報告收穫情形,再交由頭目分配,在過往慶典中,年輕人會在1月1 日前狩獵獵物,且獵得動物越大越好,例如鹿,再由頭目檢視獵物大小,並將獵人當作英雄表揚,再將獵物分食等。合議庭因而認定,
李男與邱男是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所需,才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依法應不罰,均判無罪。
殺這麼多還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