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無題 無名 ID:Y8JyxACM 2019/09/19(四) 10:43:12.686 No.16029189 評分:0, 年:0, 月:0, 週:0, 日:0, [+1 / -1] 最後更新:2019-09-22 02:10:25
嫌他人機車停太歪 強鎖車輪 檢認定沒罪
故意把他人停在路邊的機車鎖住,讓車子動彈不得,司法認定鎖車人沒罪!
林姓男子在路邊停機車時,不滿曹男停車方式太歪斜,上前勸阻遭曹反嗆,林男為給曹男教訓,拿機車大鎖鎖住曹男機車的車輪,事後遭曹男提告強制罪。檢察官認為,強制罪須以「人」為要件,林男鎖車時曹男不在場,不構成「對人」施以暴力迫使做出無義務的事或妨害他人權益,依此不起訴。
此件停車糾紛發生今年6月7日,當時互不相識的林男與曹男,同時在台南市健康路一處路邊機車格停車,40多歲林男要曹男把車子停好,曹認為自己停車方式沒問題,且他馬上會回來牽車,反嗆「關你什麼事?」即離開。
林不滿曹的態度,竟拿自己的機車大鎖鎖住曹男的機車車輪,等到曹男回來牽車,發現輪子被上鎖,無法騎走自己的車;曹報警後,監視器畫面顯示是林男鎖他的車,對林提告強制罪。林男到案承認為了出一口怨氣而鎖車,想想對曹男很不好意思,訊後遭法辦。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認為,刑法304條對強制罪的規定,是要以強暴、脅迫使人做出無義務的事,或妨害他人的權益;強制罪的對象是「人」,不是對物品。
檢方表示,林男上鎖時,曹男不在現場,不算對人做出強暴、脅迫的行為,雖然林男的做法很不好,但沒有刑事責任問題,所以做出不起訴處分。
無題 無名 ID:nDsduCGc 2019/09/19(四) 10:44:30.715 No.16029201 >拿機車大鎖鎖住曹男機車的車輪,事後遭曹男提告強制罪
如果提告毀損有可能成罪嗎
無題 無名 ID:Ky2v6SFU 2019/09/19(四) 10:44:48.474 No.16029205 無題 無名 ID:Wvdl64GI 2019/09/19(四) 10:45:00.015 No.16029207
島民知道要幹嘛了吧
無題 無名 ID:A/4VpzJ. 2019/09/19(四) 10:47:18.421 No.16029227
刑法沒事不代表民法沒事阿
無題 無名 ID:Zl3NdS5c 2019/09/19(四) 10:48:56.671 No.16029248
簡單的說就是告錯罪名
提起訴訟前都不先做下功課的..
無題 無名 ID:u9Jbuzf2 2019/09/19(四) 10:50:14.177 No.16029263
無題 無名 ID:XrnYs9AU 2019/09/19(四) 10:50:50.335 No.16029270 https://news.tvbs.com.tw/local/956056
這檢察官真屌 又創立解釋法
無題 無名 ID:GTNWcdbI 2019/09/19(四) 10:51:01.045 No.16029271
”直接侵害使用機車之權利”不就侵害到人了
找個律師跟法院蘆應該就能告成了
無題 無名 ID:V16wCznc 2019/09/19(四) 10:51:30.839 No.16029277
無題 無名 ID:BocyAhhY 2019/09/19(四) 10:52:00.802 No.16029280 無題 無名 ID:4SyyCJa6 2019/09/19(四) 10:52:04.700 No.16029282 無題 無名 ID:ecxqaTkA 2019/09/19(四) 10:53:06.962 No.16029293
無題 無名 ID:BocyAhhY 2019/09/19(四) 10:53:20.242 No.16029297 無題 無名 ID:zYDZ8SeM 2019/09/19(四) 10:53:24.346 No.16029298 正解是刑法302條的妨害自由?
無題 無名 ID:A/4VpzJ. 2019/09/19(四) 10:54:11.439 No.16029307 無題 無名 ID:V16wCznc 2019/09/19(四) 10:55:02.050 No.16029316 無題 無名 ID:6h.B53gA 2019/09/19(四) 10:55:21.007 No.16029319 >>16029298這就是強制罪啊
毀損不一定是字面上的破壞
讓該物體不堪使用失去正常功能 就是毀損
鎖車輪車就不能用了 應該是毀損
無題 無名 ID:4SyyCJa6 2019/09/19(四) 10:58:44.505 No.16029345
>>16029319>讓該物體不堪使用失去正常功能 就是毀損
你只說了一半
至物體不堪使用失去正常功能"而無法復原"
所以大鎖解開後就復原可以用了→不算損毀
無題 無名 ID:FGJX2ntA 2019/09/19(四) 10:59:24.445 No.16029352 機車被鎖不就是妨礙本人權益了
現在隨便動人物品不犯法了嗎
那我每台車都去吐口痰也爽
無題 無名 ID:OfOraik. 2019/09/19(四) 11:02:07.931 No.16029379 無題 無名 ID:OfOraik. 2019/09/19(四) 11:02:38.683 No.16029387 無題 無名 ID:XrnYs9AU 2019/09/19(四) 11:02:40.424 No.16029388 >>16029307你才法盲咧
https://zoomlaw.pixnet.net/blog/post/60022249-%E7%A4%BE%E5%8D%80%E9%81%95%E8%A6%8F%E5%81%9C%E8%BB%8A%E2%80%93%E6%B7%BA%E8%AB%87%E5%BC%B7%E5%88%B6%E7%BD%AA----%E5%AF%A6%E7%BF%92%E5%BE%8B%E5%B8%AB%E6%9D%8E%E7%A7%8B
簡單來說就是看司法官爽不爽而已
無題 無名 ID:qmHRiA/E 2019/09/19(四) 11:02:52.007 No.16029390
幹你娘
這種跟支那人一樣的事情也有人做
支那那邊超愛鎖別人車輪的
無題 無名 ID:A/4VpzJ. 2019/09/19(四) 11:06:49.771 No.16029426 無題 無名 ID:XrnYs9AU 2019/09/19(四) 11:09:34.444 No.16029444
>>16029426所以愛嗆人法盲自己才是最法盲的那個 照律師的說法林男哪來阻卻違法的正當性了?
跟就是檢察官嫌麻煩而已
無題 無名 ID:3t.XwSdo 2019/09/19(四) 11:18:38.144 No.16029514
無題 無名 ID:N/UBRcpk 2019/09/19(四) 11:19:29.156 No.16029520 告錯法條 有什好罵的
無題 無名 ID:XrnYs9AU 2019/09/19(四) 11:20:25.106 No.16029524 無題 無名 ID:zYDZ8SeM 2019/09/19(四) 11:23:23.618 No.16029542 無題 無名 ID:Ek8bPD6I 2019/09/19(四) 11:26:23.795 No.16029566 很熟法律的警察為何不要去當律師?
警察感覺是可以問報案的
但多半也只是比一般人再熟一些而已
而且這個案子應該是要看民事的狀況吧
無題 無名 ID:Rgjz6o96 2019/09/19(四) 11:26:57.029 No.16029571 無題 無名 ID:ZzlGufoY 2019/09/19(四) 11:27:21.520 No.16029574 無題 無名 ID:YWxSICBQ 2019/09/19(四) 11:27:36.678 No.16029576 一直說告錯法條 那到底要告哪一條
無題 無名 ID:3As49K9Q 2019/09/19(四) 11:28:58.424 No.16029586 無題 無名 ID:0ITkgrDo 2019/09/19(四) 11:29:17.645 No.16029590 無題 無名 ID:3As49K9Q 2019/09/19(四) 11:30:39.905 No.16029600 無題 無名 ID:G86zqTJs 2019/09/19(四) 11:31:39.443 No.16029607 無題 無名 ID:hcvMBP5Q 2019/09/19(四) 11:31:50.105 No.16029608 無題 無名 ID:XrnYs9AU 2019/09/19(四) 11:33:11.183 No.16029619 無題 無名 ID:rBj2sGvs 2019/09/19(四) 11:35:29.902 No.16029634
無題 無名 ID:hcvMBP5Q 2019/09/19(四) 11:37:05.112 No.16029651 >>16029619(二)最高法院85台非356判決
「按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須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始克成立,而強暴脅迫之對象,實務上及學者通說,
>皆以對『人』直接或間接施強暴脅迫為限,對『物』不包括在內
>皆以對『人』直接或間接施強暴脅迫為限,對『物』不包括在內
>皆以對『人』直接或間接施強暴脅迫為限,對『物』不包括在內
>皆以對『人』直接或間接施強暴脅迫為限,對『物』不包括在內
>皆以對『人』直接或間接施強暴脅迫為限,對『物』不包括在內
>皆以對『人』直接或間接施強暴脅迫為限,對『物』不包括在內
(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三七號判決參照)」
原來你不只法盲 還是文盲
自己有沒有看你貼了什麼阿 笑死wwww
無題 無名 ID:aTcnFEJs 2019/09/19(四) 11:37:58.548 No.16029662 無題 無名 ID:OfOraik. 2019/09/19(四) 11:38:06.328 No.16029663 無題 無名 ID:ZzlGufoY 2019/09/19(四) 11:38:17.309 No.16029664
>>16029607警察就是有讀點書的9+9
你只要不聽他們的話就直接用社維法把你銬上去帶回去查你身家跟疲勞轟炸筆錄
你用法條嗆回去他們還會惱羞用擒拿術把你壓在地上順便弄斷幾根骨頭好把你塞進警車
無題 無名 ID:V16wCznc 2019/09/19(四) 11:39:21.462 No.16029675
結論:
鎖車不是犯罪
無題 無名 ID:ZzlGufoY 2019/09/19(四) 11:41:12.904 No.16029689
無題 無名 ID:hcvMBP5Q 2019/09/19(四) 11:41:31.913 No.16029692
>>16029662>最高法院85台非356判決
>而強暴脅迫之對象,實務上及學者通說,
>皆以對『人』直接或間接施強暴脅迫為限,對『物』不包括在內
我以為就算不是法律系 只要有國中國文閱讀能力
就能看懂這幾句話在說什麼 看來不是呢
台灣到底是文盲太多還是智障太多
無題 無名 ID:WlERvSQA 2019/09/19(四) 11:42:28.731 No.16029701
無題 無名 ID:XrnYs9AU 2019/09/19(四) 11:43:05.669 No.16029713 >>16029651>(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三七號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三七號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三七號判決參照)」
(三)最高法院28上字3650判例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笑死 就是愛叫法盲 才會連下面那個字都看不到
無題 無名 ID:WghzXscY 2019/09/19(四) 11:47:49.794 No.16029757
告錯法條啦
所以要告哪一條?
告錯法條啦
所以要告哪一條?
告錯法條啦
所以要告哪一條?
告錯法條啦
所以要告哪一條?
告錯法條啦
所以要告哪一條?
結果還是答不出要告哪一條
無題 無名 ID:zYDZ8SeM 2019/09/19(四) 11:47:54.251 No.16029759 無題 無名 ID:aTcnFEJs 2019/09/19(四) 11:47:54.923 No.16029760
無題 無名 ID:OfOraik. 2019/09/19(四) 11:49:30.771 No.16029781 無題 無名 ID:rJQFxtmM 2019/09/19(四) 11:52:05.026 No.16029800 律師洪銘憲說,刑事方面,林男鎖住曹男機車,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沒有爭議。以這個停車糾紛來看,當時曹男沒在場,如果曹男能證明自己的損失,可用民事損害賠償來提告,向林男求償。
律師林仲豪表示,以民眾角度來看,當下騎車的自由確實被剝奪,如果曹男能證明當下要去哪?可推算搭計程車的車資,向對方求償,不過若只為了小錢,打民事官司也是曠日廢時,「真的要為了幾百元打官司嗎?」
惡作劇新招
無題 無名 ID:LgIgmpww 2019/09/19(四) 11:54:26.400 No.16029818
無題 無名 ID:N/UBRcpk 2019/09/19(四) 11:55:58.132 No.16029831
https://news.tvbs.com.tw/local/956056
法律看人解釋 哀
鎖對方車子報復好了
無題 無名 ID:A/4VpzJ. 2019/09/19(四) 11:56:16.091 No.16029836 該解釋的說完就好了
沒必要跟智障法盲辯論
只會出張嘴又不敢去鎖檢察官的車驗證zz
無題 無名 ID:oBefeeT6 2019/09/19(四) 11:56:20.856 No.16029837 >>16029800如果找油壓剪剪斷車鎖
是不是反而變成我毀壞對方物品?
這題衍生,如果對方在我的房子門前
再加裝一道門讓我進不去又如何?
無題 無名 ID:WLZvSPu2 2019/09/19(四) 11:56:33.017 No.16029840
無題 無名 ID:XrnYs9AU 2019/09/19(四) 11:56:48.776 No.16029844
無題 無名 ID:3xrNdqqA 2019/09/19(四) 11:57:05.696 No.16029846 把對方叫到偵查庭浪費他的時間
就是出一口氣而已w
無題 無名 ID:zYDZ8SeM 2019/09/19(四) 11:57:47.050 No.16029854
無題 無名 ID:XrnYs9AU 2019/09/19(四) 11:59:29.276 No.16029875
>>16029836ZZZZ
ㄟㄟ又再法盲法盲亂叫了
半瓶水別這麼響叮噹好嗎 法匠喔
拿著雞毛亂當令箭 學說沒讀完整 哪間學的
無題 無名 ID:C7rJyquw 2019/09/19(四) 12:01:30.582 No.16029888
看來只能告民事
而且就算告成也只有少少的賠償金 對方也不會有案底
真的是惡整新招
無題 無名 ID:w5cnqCxM 2019/09/19(四) 12:03:22.667 No.16029911
我也曾被鎖車,莫名其妙的被鎖
結果就是通報警察請過來做紀錄,然後在警察眼下敲壞大鎖
事後警察也通知我是臨車鎖錯車,對方也通報警察說大鎖被偷(笑)
記錄調出來說他鎖錯車,所以警察授權我破壞大鎖
而且我不用附上任何責任,只能說是對方自己糊塗,只有自己吞了這筆損失
無題 無名 ID:hcvMBP5Q 2019/09/19(四) 12:03:58.821 No.16029920 用舊的判例打新的判例
可以 這很法盲wwwwwww
無題 無名 ID:WLZvSPu2 2019/09/19(四) 12:04:08.919 No.16029922
>>16029713感覺這樣心智比較正常
不然8+9跑到島民家門口殺一條狗
然後說狗才吃鍋貼
敢再吃鍋貼就會跟這狗一樣
這樣子也不算脅迫就太扯了
無題 無名 ID:JIirT0y. 2019/09/19(四) 12:04:25.001 No.16029925 >>16029837>這題衍生,如果對方在我的房子門前
>再加裝一道門讓我進不去又如何?
違建
還有侵佔土地
拆除復原費用可以叫他出
無題 無名 ID:YWxSICBQ 2019/09/19(四) 12:05:13.860 No.16029933
無題 無名 ID:XrnYs9AU 2019/09/19(四) 12:06:09.293 No.16029948 >>16029920(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三七號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三七號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三七號判決參照)」
(三)最高法院28上字3650判例
ZZZZ 又再自打臉了 參照22年的 跟28年的說比較新
無題 無名 ID:WLZvSPu2 2019/09/19(四) 12:09:51.719 No.16029977
>>16029925你可以搜尋看看畸零地爭議
一堆在人家門口裝鐵皮圍牆的
也不是用違建處理
而且土地是蓋牆的人的
也沒侵占土地的問題
硬拆反而還被告毀損叫屋主賠復原的
無題 無名 ID:IsEtBrG6 2019/09/19(四) 12:14:29.832 No.16030027
可能是稻江大學法律系的吧
想到之前政大那個跑道女生宿舍說自己是檢察官兒子的法律系學生
有請律師的話侵占罪是告的起來的
無題 無名 ID:RdOt5VYE 2019/09/19(四) 12:22:22.096 No.16030082
現今實務見解其實就複製貼上啦
限定要對"人"現場直接"強暴"或"脅迫"且侵害"個人意志"或"權利"
簡單說這條處罰的是
"唉唷居然當他人的面前強迫他人做他不要的事"
這件事讓立法者覺der很恐怖,要罰
但要是私底下偷偷做或當事人沒發覺,唉唷好像還好,這條不罰
無題 無名 ID:hTaasf8o 2019/09/19(四) 15:07:18.177 No.16031547
>>16029542刑事無罪
(他沒有把你訂在原地~你還是可以叫計程車)
民事可以要求他賠償
(計程車費用或是衍生出來的費用)
>>16029571有沒有現場抓到人~ 這才是重點
所以一堆垃圾才會選擇先逃逸後再投案
罪最少會少了一半以上
(因為自行投案~ 態度良好~ 完全不提惡意逃逸)
無題 無名 ID:hcvMBP5Q 2019/09/19(四) 15:13:18.604 No.16031611 無題 無名 ID:IJypKiJk 2019/09/19(四) 15:14:31.907 No.16031625 謝謝島民
檢察官告訴我們可以去鎖喜歡的女孩子的摩托車了
然後再去送她回家
無題 無名 ID:XrnYs9AU 2019/09/19(四) 15:18:25.852 No.16031673 >>16031611最高法院28上字3650判例
>判例
>判例
>判例
果然最愛叫法盲的真的最法盲 判例跟判決用你的法學大意講一下 哪個具有比較強的拘束性了
無題 無名 ID:RdOt5VYE 2019/09/19(四) 15:24:40.762 No.16031725
>>16031673呂太郎表示,判例廢除後,代表每個判決都是先例,重要性一致,畢竟法律只是抽象的概念,每位法官在判決做出的法律見解才是具體的,未來判決不再有高低位階之分,意義重大。
司法院強調,本次修法一併廢除判例、決議制度,先前選編的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查考,自本條文生效後停止適用;仍有裁判全文可查者,其拘束則與一般裁判相同,若欲變更見解,一律循大法庭的提案程序為之。
超爽,不用背判例字號只要寫依實務見解就好,哈
無題 無名 ID:kvYBtDe6 2019/09/19(四) 15:26:26.350 No.16031741
無題 無名 ID:GDcuY/uk 2019/09/19(四) 15:29:28.844 No.16031773
這串沒有被看到新聞就強SAGE的19打沉真是太神奇了
無題 無名 ID:5KeRSgpU 2019/09/19(四) 15:50:06.074 No.1603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