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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備註、標題(會記錄下來,但是暫時不會顯示):
[綜合]無題 無名 ID:Sd23WYac 2021/01/04(一) 09:02:48.422 No.21120106
回覆: >>21120286
評分:1, 年:1, 月:1, 週:1, 日:1, [+1 / -1] 最後更新:2021-10-16 07:59:28
附圖
【心得】被告後從筆錄到偵查到結案分享
https://forum.gamer.com.tw/C.php?bsn=60076&snA=6099260
總結:
很多這種乞丐,現實中不賺錢的廢物,都是看對方沒經驗想花錢了事,急著和解銷案,五千、一萬就到手了才出這種旁門左道,故意玩的爛、送頭,再講一些激你的話讓你罵他,試想垃圾何其多,更不缺乏想套你一點錢的,對於這種玩的爛不承認,罵兩句玻璃心想開告的廢物,千萬不要和解,就算真的判個拘役10天或15天,易科罰金大概是1.2萬塊,與其把錢給他讓他爽還要低聲下氣和解,不如捐給國家當做善事。

PS:那個人在偵察庭上還跟乞丐一樣跟檢察官說,除了要我道歉,當然賠點錢是應該的這種乞丐發言...我聽了都覺得噁心...最後跟你說聲不好意思,讓你跑那麼遠結果不起訴,連車錢都沒撈著,如果你有看到這篇文,我還是想對你說,你真是法院認證垃圾,嘻嘻。
無題 無名 ID:Sd23WYac 2021/01/04(一) 09:06:30.298 No.21120119
三.地點
筆錄要去對方報案局,至於進入檢調階段後"偵察庭""法院開庭",則有區分,民法部份是依原告就被告,意思就是原告在台北告你你就要去台北,但是被告可以提出要移到自己所在地的地檢署處理。可是請注意,本案是妨害名譽屬於刑事案件,並沒有依原告就被告的這個法條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條所訂「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我當時在警局做筆錄就主張,我是在南部犯罪並且居住地也在南部,很幸運的開庭是在我這開,那個傻逼還從新北帶一個朋友千里迢迢衝到南部,笑死。
無題 無名 ID:osWu82Wg 2021/01/04(一) 09:07:55.335 No.21120128
就只看第一句還以為你要講上班
無題 無名 ID:T3AQkKbg 2021/01/04(一) 09:45:50.280 No.21120281
告燒?
無題 無名 ID:m37CZPko 2021/01/04(一) 09:47:27.608 No.21120286
>>21120106
我有一天如果真的被告公然污辱,那我一定跟這文的原PO
一樣,跟對方玩到底
我他媽寧可送錢給國家,也絕對不可能和解啦
選擇和解的,根本87
無題 無名 ID:Q7Hh02Uc 2021/01/04(一) 09:53:45.293 No.21120317
讓我想到之前的甲甲小明
想藉由嘴護理師討罵來告別人
想玩這招的人真得很多
無題 無名 ID:Sd23WYac 2021/01/04(一) 14:42:35.532 No.21122636
最近一批「網路訟棍族」,專門
在網路上挑釁他人,有網友禁不起激怒,向對方大罵「你豬啊」、「白癡」而吃上刑事官
司,賠上和解金後才獲撤告。網友警戒,在網路上奔相走告「不要被釣魚!」

一名網友上周被台大批踢踢論壇的網友控告公然侮辱,一問之下竟發現同時有卅多名網友
也挨告,逼得版主在論壇上公告,提醒網友「不要被網路訟棍釣魚!」並舉例,有網友只
回說「你是奧客!」或「你算哪根蔥?」就被告涉嫌公然侮辱。

公告一出,曾深受其害的網友「維尼」上網吐苦水,說他因在網路上與一名網友筆戰,氣
得忍不住罵對方「你白癡啊!」就挨告。檢察官勸他們和解,他不想跑法院,付了兩萬多
元的和解金,對方才撤告;一問之下,才知有網友也被此人告,對方甚至故意到南部偏遠
地區的警分局提告,逼得他千里迢迢南下到分局做筆錄。

網友「瑞可」說,有網路訟棍專門鎖定某些對象,只要看這對象到哪個版發文,就去版上
挑釁,刻意激怒對方;有的人一開始不理會,後來忍不住還擊,向對方開罵,網路訟棍就
會留言「我已備份,大家法院見囉!」

法界人士說,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為「公然」侮辱他人,在網路上的BBS討論區或文章
留言版辱罵他人,因公開的網路論壇有多人瀏覽,有「第三人在場」,一定會留下證據。
「網路訟棍」就是利用「凡罵過必留下痕跡」的證據提告,讓警局及司法機關多了許多網
路公然侮辱案件,花費司法資源。

網友認為,這跟假車禍的「車禍蟑螂」何異?故意釣魚,讓人忍不住大罵,甚至藉和解金
牟利,網友除了隱忍,幾乎無法自保。